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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章程


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的宗旨为:为推动中国建立企业质量经济体制摇旗呐喊,为规范企业质量行为献计献策。协会的服务范围是:为企业培训、咨询、交流、推广、展示、展销、宣传出版、接受社会赞助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之性质:本会是由内地、香港及国内外各国(地区)热心于质量振兴、诚信建设事业之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不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之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基本法;以质量振兴为己任,团结广大企业和热心于质量事业的人士,团结世界各地的企业、质量机构、广大质量工作者和华人、华人企业,利用香港国际金融、贸易、信息中心的地位优势,加强内地与香港与世界各地在质量、经贸领域的交流合作;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广大消费者(用户)为要义,积极推进中国的质量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为亚洲质量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内地、香港之外地区开展业务,需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
(1) 向企业、消费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质量保证技术、质量检验方法、质量标准、工艺技术、市场监测技术、质量法律等资讯,以及根据企业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咨询服务。
(2) 宣传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促进团体会员增强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质量价值念。
(3) 宣传商品与服务质量方面的相关条例。
(4) 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用户满意度指数"工程的实施、国家质量信誉体系的建设。
(5) 研究开发与提高产品质量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
(6) 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地工业、商业、服务业质量方面之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7) 向国内外厂商推荐质量好、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8) 受政府、消费者、厂商委托,组织有关技术鉴别、质量鉴定、质量调查等事宜。
(9)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
(11)为外国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产品质量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可以是个人或团体法人。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1) 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之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有本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偿或无偿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优先享有业务监督权和批评权;
(4) 入会或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权益;
(3) 执行本会交办之事务;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应交纳会费,逾期6个月未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常务理事会有权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责:
(1) 制定与修订联合会章程;
(2) 推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3-5年。根据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联合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他人士、团体。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责:
(1) 行使会员代表之决议;
(2) 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7)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8)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常务工作机构及雇员。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68周岁。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
(2) 无任何刑事案件记录的;
(3) 遵守与拥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之职责: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听取与审查联合会工作报告;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4)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5) 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
(6) 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
(1) 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2)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3)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4)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5) 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组织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成员。
(2)加入理事会条件:
(a)承认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章程;
(b)诚实守信,并且没有不良记录;
(c)按时交纳会费。
(3)年度会费:副理事长10万元人民币,常务理事6万元人民币,理事3万元人民币
(4)流程:
(a) 向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秘书处递交申请;
(b) 中国质量监督管理联合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报理事会终审;
(c) 汇款至指定银行账户;
(d) 汇款回执传真至联合会秘书处;
(e) 秘书处核实款项、记录备案;
(f) 颁发证书;
(g) 成为联合会的理事单位,对外联络可以以联合会理事单位的名义出现在企业对外业务的联络中;
(h) 成为联合会的副理事长单位,对外联络可以联合会副理事长单位的名义出现在企业对外业务的联络中,企业一名领导可以联合会副理事长的身份,出席联合会的各类活动或企业的各类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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